新出爐的「國六條」
| 甲、 | 照顧市民改善居所的願望,切實地和合理地調整住房供應的結構。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有關部委和部門,應制定規劃、訂定目標,以發展供應一些住房給有需要的市民租購。這些住房應包括中低價位、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,或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等。如經濟因素或發展條件許可的話,部門也應落實住房建設規劃的要求,對新建住房結構提出具體比例規定。 |
| 乙、 | 進一步運用稅收、信貸、土地政策等的調擯工具來調節需求。有關部門應嚴格執行住房開發和銷售有關的政策。也要完善住房轉讓環節稅收等的制度,抑制炒風。又要使用數據分折的管理方法,來確定房地產開發土地供應的規模和所必須採用的調控工具。除此之外,土地使用監管制度、打擊囤積土地行為的措施,也要加強。在有需要或恰當的時機時,有關部門應適度地調整信貸政策,以引導和調節住房的需求。 |
| 丙、 | 在照顧到整體城鄉發展的規劃的同時,有關部門也應控制城市房屋拆遷的規模和進度,以減緩被動性住房需求的過快增長。 |
| 丁、 | 對房地產市場的秩序,部門應作進一步整頓和規範,例如,加強房地產開發建設全過程監管,制止擅自變更項目、違規交易、囤積房源和哄抬房價等的不法行為。 |
| 戊、 | 有系統地逐步地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。部門應加快建設城鎮的廉價或廉租住房制度,規範發展經濟適用的住房。住房二級市場和租賃市場,有調節住房供應量的效果,部門也應積極予以發展。 |
| 己、 | 房地產統計和資訊發佈等的制度,其準確度和透明度應予以加強。房地產市場訊息透明度應予以增強,務求做到可全面、及時、和準確地發佈市場供求的資訊。有關機關也重要重視輿論,堅持輿論導向的政策。 |
結語